汽车三包规定解决了消费维权的哪几个问题?
2018-12-09来源:中国汽车品牌质量投诉网作者:中国汽车品牌质量投诉网
汽车三包规定解决了消费维权的哪几个问题?
答:《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家用汽车(即私家车)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修理,哪些情况下可以更换或退货,为汽车质量问题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标准和依据,例如:
(1) 规定了汽车销售者(通常是4S店)应当对有质量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然后可以向汽车厂家或其他经营者(4S店或3S店)追偿。解决了三包责任主体问题。
(2) 规定了4S店和汽车厂家不得限制消费者必须在哪家4S店进行修理或维护保养,消费者可以在厂家授权的任何4S店或其他特约维修店进行修理或维护保养。明确了消费者在发现汽车质量问题后,可以直接找当地4S店进行质保维修,而不是必须到购买汽车的原4S店进行质保维修。(详见本手册第xx问)
(3) 规定了汽车厂家必须备案和公开汽车三包条款、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车型信息、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解决了三包维权中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详见本手册第xx问)
(4) 规定了修理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并保存维修记录单,而且在消费者需要时,允许消费者查询或复制修理记录单,解决了因修理记录单缺失而导致维权难的问题。(详见本手册第xx问)
(5) 规定了汽车三包期限、包修期以及具体的修理、更换、退货条件,如三包期限为2年或者5万公里,包修期是3年或者6万公里。对于保修期内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到生产者授权的维修网点进行免费修理。另外,通过引用汽车三包标准,界定了哪些零部件是发动机、变速器等总成和系统主要零部件,哪些是易损件以及易损件的质量保证期。清晰地界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质保维修来解决质量问题,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和退车,而且在退车或换车条件满足时,赋予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也不排除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对争议双方更有利的解决方案,如通过延长质保、费用补偿等方式解决问题。解决了以往部分汽车厂家质保期短、无法更换或退货的问题。(详见本手册第xx问)
(6) 规定了在汽车包修期内,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一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修理者应当从第5日开始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解决了消费者因汽车质保维修时间过长而无车可用的尴尬境地。(详见本手册第xx问)
(7) 规定了汽车更换和退货时税费、折旧费的处理方式,比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退换车时销售者应当承担税费,消费者可能需要支付合理的消费补偿(折旧费)等。解决了退换车时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8) 规定了汽车三包争议处理程序。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将主要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申诉调解来解决,如果申诉调解依然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合法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汽车三包争议的处理。解决了三包争议处理程序问题。(详见本手册第xx问)
(9) 规定了汽车三包专家库的建立以及专家为汽车三包争议提供技术咨询的作用。解决了争议处理中技术判断问题。
(10) 规定了一些汽车三包责任的免责条款,例如,如果消费者不在生产者授权维修站保养维修,对于因非授权店维修而导致损坏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不按三包规定进行三包,但不能因此拒绝对其他部分或整车进行三包。
答:《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家用汽车(即私家车)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修理,哪些情况下可以更换或退货,为汽车质量问题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标准和依据,例如:
(1) 规定了汽车销售者(通常是4S店)应当对有质量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然后可以向汽车厂家或其他经营者(4S店或3S店)追偿。解决了三包责任主体问题。
(2) 规定了4S店和汽车厂家不得限制消费者必须在哪家4S店进行修理或维护保养,消费者可以在厂家授权的任何4S店或其他特约维修店进行修理或维护保养。明确了消费者在发现汽车质量问题后,可以直接找当地4S店进行质保维修,而不是必须到购买汽车的原4S店进行质保维修。(详见本手册第xx问)
(3) 规定了汽车厂家必须备案和公开汽车三包条款、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车型信息、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解决了三包维权中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详见本手册第xx问)
(4) 规定了修理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并保存维修记录单,而且在消费者需要时,允许消费者查询或复制修理记录单,解决了因修理记录单缺失而导致维权难的问题。(详见本手册第xx问)
(5) 规定了汽车三包期限、包修期以及具体的修理、更换、退货条件,如三包期限为2年或者5万公里,包修期是3年或者6万公里。对于保修期内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到生产者授权的维修网点进行免费修理。另外,通过引用汽车三包标准,界定了哪些零部件是发动机、变速器等总成和系统主要零部件,哪些是易损件以及易损件的质量保证期。清晰地界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质保维修来解决质量问题,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和退车,而且在退车或换车条件满足时,赋予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也不排除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对争议双方更有利的解决方案,如通过延长质保、费用补偿等方式解决问题。解决了以往部分汽车厂家质保期短、无法更换或退货的问题。(详见本手册第xx问)
(6) 规定了在汽车包修期内,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一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修理者应当从第5日开始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解决了消费者因汽车质保维修时间过长而无车可用的尴尬境地。(详见本手册第xx问)
(7) 规定了汽车更换和退货时税费、折旧费的处理方式,比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退换车时销售者应当承担税费,消费者可能需要支付合理的消费补偿(折旧费)等。解决了退换车时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8) 规定了汽车三包争议处理程序。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将主要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申诉调解来解决,如果申诉调解依然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合法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汽车三包争议的处理。解决了三包争议处理程序问题。(详见本手册第xx问)
(9) 规定了汽车三包专家库的建立以及专家为汽车三包争议提供技术咨询的作用。解决了争议处理中技术判断问题。
(10) 规定了一些汽车三包责任的免责条款,例如,如果消费者不在生产者授权维修站保养维修,对于因非授权店维修而导致损坏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不按三包规定进行三包,但不能因此拒绝对其他部分或整车进行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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