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要求有关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尽快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2018-12-01 13:48来源:工信部作者:工信部
关于开展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生产企业:为保证新能源乘用车及载货汽车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的相关要求,请各新能源乘用车及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尽快对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及物流车产品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产品。重点对IP防护失效、车辆泡水、车辆碰撞、线束连接松动、频繁充放电、长期搁置以及工作行驶环境恶劣的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设定自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自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10-20万公里的自查比例不低于20%,行驶20-30万公里的不低于30%,30万公里以上和装用使用中出现故障较多动力电池(如沃特玛电池)的应全检。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通知用户在何种条件下回店检查维护,并将通知内容、回店检修项目等报工信部装备中心备案。今年前几个月已经做过排查,重复车辆,可不用重复再查。
建议检查至少包括动力电池的外观检查、软件诊断、气密性检测、开箱检查及换件和容量测试等内容(检查内容参考表见附件1),其中开箱检查及换件和容量测试等内容,应结合电池设计方案和以往情况,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开展。自查工作可结合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一并进行,对发现问题的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法依规采用一切措施进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二)企业监控平台。对出现故障/报警的实车以及信息交换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相关记录,并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能否及时反馈车辆安全信息,并对发现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能够做到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对2017年前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积极整改,逐步纳入监管体系;建立国家监管平台和企业的应急沟通机制,对长期不在线车辆进行排查确认车辆实际使用状态,对运行中异常离线的车辆进行重点沟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二、排查情况上报
各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如实汇报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填写《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排查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8年11月15日前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如发现在排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行为的,将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
三、启动车辆安全预警及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机制
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不定期抽查企业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监控平台预警体系运行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相关监控平台建设和运行监控工作,能够对产品异常状态进行监控和预警,并能即时上报地方和国家平台。
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发生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主动上报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并及时展开事故调查,调查结果留存备查;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联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与企业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处理。
对发生的起火、燃烧事故,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事故调查情况报送到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作为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行业管理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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